租客违约业主收楼换锁后,租客再次强行进入有罪吗?

2024-12-04 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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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罪,但是有损失可以打官司,要求对方赔偿。
首先要寻求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结合房屋出租合同案,如合同中定有解除合同条件的条款,当条件成就时,业主单方通知实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是于法有据的。但是,在采取单方强行收楼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关键是要提防承租人反咬一口,说房中有金饰啦、有美元啦,损失或丢失了多少多少财物要求赔偿。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承租人违约是不对,但不能因此剥夺他对出租屋内原本属于他的财产的权利。如业主发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书面通知并且给予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搬迁期限而承租人不合作,为回避风险,业主最好不要独自去收楼,可请求律师、公证部门等法律机构提供法律帮助。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由律师协助对入屋、清点、搬移、保管承租人留在屋内的物品、占据房屋、通知承租人前来取回物品等整个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和监控,从而收回房屋。之后,业主仍然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偿付保管费、搬移费、公证费等。业主可以仅就追讨这些费用打官司,这比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官司要轻松得多,这时房屋已收回,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业主的心理压力会少很多。且业主应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