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24 日培训课上问题答复
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
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
《解除劳动合同书》,我认为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
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
号文)的规定执行,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
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
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
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
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
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
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
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
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
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
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