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不需要当事人委托的,是法律直接规定为代理人,所以叫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直接就能代理当事人;而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授权,才获得代理资格,如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等。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区别,一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
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
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区别,一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
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
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