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处长(一名) 、警务处副处长(两名)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四
名)、警务处助理处长(十三名)、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 、见
习督察、警署警长 、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
其中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警务处处长(Commissioner of Police)、警务处副处长(Deputy Commissioner)、警务处高级助理处
长(Senior Assistant Commissioner)、警务处助理处长(Assistant Commissioner)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
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
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
长)。
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五大处之下分为十一个部:
行动处:行动部、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保安部
人事及训练处:人事部、警察学院
监管处长:资讯系统部、服务素质监察部
财务、政务及策划处:财务部、政务部、策划及发展部
全港分为六个总区 :香港岛总区 九龙西总区 九龙东总区 新界北总区 新界南总区 水警总区
以上十一个部和六个总区由助理处长及相当的文职人员负责。
总警司以下:
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区或部指挥官
高级警司(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警司(Superintendent of Police):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of Police):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
高级督察(Senior Inspector of Police):小队指挥官
督察(Inspector of Police):小队指挥官
见习督察(Probationary Inspector of Police):小队指挥官
警署警长(Station Sergeant):小队指挥官、小队副指挥官
警长(Sergeant):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高级警员(Senior Constable):巡逻人员
警员(Constable):巡逻人员
警司位于第七级。
督察位于第十级。
警司: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
督察:小队指挥官。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处长(一名) 、警务处副处长(两名)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四
名)、警务处助理处长(十三名)、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 、见
习督察、警署警长 、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