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璞琳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如下专门规范:(一)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十类法定事项。(二)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三)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四)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实务中,对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相关食品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只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件,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食品标签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其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就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查处范围;其二,质检总局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以下四种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且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三)对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也是药品,但作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严格区分食品与药品,落实药品特殊监管制度,确保用药安全。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属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就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食品宣称疾病防治功能的规定,而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食品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及不相符内容的规定。(二)食品标签、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本来均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查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之所以另设较第八十六条更轻的行政处罚,原因在于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作食品生产经营而宣称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时,虽然违法但不属虚假不实,其社会危害性轻于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不实的情形。因此,按照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行政处罚公正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且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防治功能,或者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防治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以及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