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4-11-19 07: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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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8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标志着全国、全省乃至全市的人大监督工作步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监督条例》,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如何有效的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一个永恒话题,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长期关注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本次会议议题,现在,我就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谈以下四点意见。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主要是把好关、掌好舵,进行重大决策,保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助一致地开展各项工作。党的领导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同时,党并不代替国家权力机关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的职能作用。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赋予其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决定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权力。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监督法总纲开宗明义的规定。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使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好各项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因此,在监督工作中,人大常委会要做到既制约、监督,又支持、促进,把行使监督权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人大监督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开展监督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保证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内容是在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内严格组织实施,这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准则。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及作出的决定、决议,要按照合议制要求,以民主集中制的方法,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二、代表履职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也是关系到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好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问题。通过我当人大代表这几年的履职,总的感觉,人大代表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结构不尽合理一是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比例太高,尤其是“一府两院”领导被选为代表是既当监督员又当被监督对象,很难理顺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的关系;二是基层代表以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居多,客观上造成当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的感觉,不利于代表履行职务;三是由于代表结构过多强调某些比例要求,使在安排代表名额,推荐代表人选时受到较多的制约,一些有议政履职能力,有责任感,有较强民主法制意识的人难于被选为代表。(二)支持代表履职氛围不够浓一是个别党委部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党委领导一切,什么都要党委说了算,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二是对代表法的宣传不够到位,从调研情况看对代表法的宣传,我市各地基本上是靠各级人大主抓,党委宣传部门很少主动把代表法宣传列入宣传计划,各级人大的宣传也较多的局限在各级人大代表之中。(三)基层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有待提高目前基层人大代表知情权的来源局限于每年的人代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寄送的学习资料,以及自身从电视、报刊上收看到的时政新闻报道。而当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基层代表知之甚少,因此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四)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待加强 从我市的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看,越是基层的代表开展活动越经常,越高层开展活动越少,具体情况是:全国、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活动基本上只有参加每年一次的代表视察活动;市级代表每季度或半年开展一次活动;县、乡代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多的是一个月开展一次活动。全国、省、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基本上是为人代会召开而进行的,县、乡人大代表活动虽然较经常,但缺乏指导,随意性较强,效果不尽人意。(五)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和代表工作制度在落实上还有一定差距,有不少好的规定流于形式。(六)少数代表的素质不高。如,有的代表参加人代会时,一言不发,有的代表议案建议一件未提,有的甚至不参加会议。三、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近些年来,官员对话市民、对话网民等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一种新气象,党中央、国务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与全国网友展开在线交流。“对话网民”,是对畅通民意的沟通渠道进行的有效实践。这些举动对人大工作无疑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作为民意机关,人大的各项工作必须处处体现“民意”,对于网络这个民意的集中地,自然不能忽视,并且应该在网络对话和网络互动中做出表率。因此,如何进一步激活人大与网民的对话机制,如何回应网民的声音,如何使沟通制度化、规范化,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为适应网络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在当前的情况下,各地人大需要建立以下机制。一是要搭建一个人大与网民良性互动的网络平台机制。目前,各地人大的门户网站,多数情况是单向地发布信息,包括人大会议信息、常委会信息、立法监督工作信息,新闻网站的功能大于工作网站的功能。面对迅速发展的网络政治,人大工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远远落后于网络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如果仅仅是单向地发布信息网站是没有生命力的,重要的是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机制。二是要建立起收集民意、掌握民情的网络平台机制。要在各种论坛里全面地收集民情民意,作为人大了解民情、掌握民意的晴雨表。人大机关应培植主流网络媒体,同时培养一批网络评论员,在各种论坛里面凡是涉及人大话题的,能发出主流声音。人大应在加强舆情动态的收集、加强网络的引导上要有新措施,主导舆论导向,有效消除公众非理性民主、情绪式民主带来的消极后果。目前,在人大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网络涌现的热点社会事件事实上还没有及时进入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些热点事件有不少是蕴含着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因此,人大各专委会、办事机构应注意网络舆情的分析、综合,及时发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人大积极追求通过媒体在较短时间内向社会征集监督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网络民意舆情的日常收集和分析。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通过网络公开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不少地方尚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白。四、“敢较真,敢动硬”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条件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较真”是认真精神的发展和延伸,体现的是一种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敢于碰硬、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奉行“多栽花,少挑刺”,只说“好好好,是是是”,认为“较真”是死板,不灵活的表现。但是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特殊性,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不较真,实际上是对党和人民的极大不负责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要始终坚持原则,“敢较真,敢动硬”。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不单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责任。勇于“较真”是勇于承担责任、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体现。同时人大监督不能只靠执法检查、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较为严厉的刚性监督手段在必要时候也要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监督至高无上的权力,然而法律地位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并不必然的表现为政治和生活中的权力,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转化为政治和生活中的实际权力,最根本的是要体现在监督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人大常委会只有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发出权力机关的声音,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有人大监督做出的努力,把重心放在促进解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际问题上,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赖。人民养育了我,人民又选我为他们的代言者,我深感荣幸也不辱使命,今后我将倍加珍惜人大代表的光荣称号,将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敬业的精神,更加严谨的作风,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继续广泛的开展各项社会经济事务的视察和调研,坚持科学务实作风,切实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一个优秀的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