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何区别?

2024-11-10 13: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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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围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3、表现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性法律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回答2:

答:(1)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3)非规范性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4)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回答3: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恰恰相反,是指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