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2024-11-09 03: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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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整体上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是本条适用的前提。该条最后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其它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是全部的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工伤职工辞职后除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种补助金的性质即是在工伤职工辞职后对工伤职工的补偿。特别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发放。对用人单位来讲,缴纳工伤保险就是为了防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因工伤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工伤后责任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全部承担。工伤职工申请辞职,为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就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种补偿,如果再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金,有点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回答2: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伤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