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31D是不是不能小于44C+48算出来的日期呢?先谢谢各位了!

2025-01-18 18:18:4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若是简单的理解,是可以这么说的;但严格来讲,不能这么算:

1.因为这三个日期是互相独立的,不是固定推算的。另外,这三个日期中,最重要的就是有效期,它是信用证三大必备条件之一,缺了它就不是一个完整信用证;但却可以缺少装运期和交单期。
在缺少装运期和交单期的信用证下,你要根据有效期并结合操作和银行寄单时间来自己倒推和掌握何时发货和交单。

2.即使用式子表达,你的也不全对,应该是31D大于等于44C,但不大于44C+48,也就是说:有效期可以最早跟装运期是同一天(即所谓的双到期),最晚也不超过装运期+交单期。

在双到期的情况下,也跟上面提到的没有规定装运期一样,你要结合自己能取得提单和银行交单的时间,来推算一个自己最晚的装运期,并在此之前安排出运,否则容易导致信用证过期。

回答2: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即该日期为交单无论如何不能够逾越的日期,换句话说,就是受益人无论如何不能够在这个日期之后交单。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即受益人不能够迟于这个日期装运,实际上是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的日期不能够迟于这个日期。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即受益人不能够迟于这个日期交单。

这三个日期是独立的、且明确的,不是计算出来的。

比如:有的信用证的的31D和44C是同一日期,这就是所谓的“双到期”,对于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就不能够按44C的日期安排装运,因为,这也是信用证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如果安排这一天装运,那么,信用证已然到期,而受益人不能够交单,因此,受益人势必交单不符。

所以,这三个日期不是算出来的,而是明确的日期。受益人应该根据自己受到的信用证的具体情况,适时安排装运和交单。

回答3:

一般如此。
若受益人提前发货,则可能不受31D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