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的朋友王女士的丈夫意外去世之后,王女士和儿子李XX两人随公公婆婆一起居住生活,两位老人均已退休各享受着三千多元的退休金。在共同居住期间,公公婆婆表示将共同居住的房屋赠与孙子李XX,并对达成的协议,王女士(受赠人的监护人)表示接受赠与并和公公婆婆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合同约定待孙子成年(18岁)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直以来,家人间相处甚好,现在,王女士的儿子李XX已经年满18岁,王女士和公公婆婆商量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儿子李XX的名下,但是两位老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他们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并撤销赠与合同。请问,王女士的公公婆婆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屋?有无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望回复,谢谢!答: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分析解答如下: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以及撤销与限制的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撤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就本案来说,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将房屋自愿赠予孙子李XX,作为受赠人监护人的王女士也表示接受赠与且双方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王女士的公公婆婆退休后都各自享有三千多元的退休金,仅以“生活困难”反悔收回房屋的理由个人认为并不充分。而且,赠与合同公证书的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公证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公证机构未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的或人民法院未裁定撤销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任然有效。综上,上述赠与合同合法成立,且王女士的公公婆婆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并尚未取得公证机构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或法院未裁定撤销公证书的司法文书,在其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其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