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一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女儿已成年,是小儿麻痹,月收入仅千元,但却有几十万存款,经查银行明细,发现该存款为被执行人存入。 【分歧】本案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女儿名下的财产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该财产很明显为被执行人之隐匿财产,可以直接执行。 二、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女儿之名下财产,且人民币不同于特定物,不能直接执行。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尽管银行明细可以证明被执行人女儿帐上的钱是被执行人转入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动产的人民币,谁占有(在谁名下),所有权就归谁。非经法定程序(应当是诉讼程序)确认该款项的所有权归被执行人,则该款项归被执行人的女儿所有,法院不能以被执行人存入该存款系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为由而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女儿名下的财产。这样不仅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对被执行人女儿诉权的侵害。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宋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