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案例分析题

2024-11-21 10:50:1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不适当。不符合行政处罚中合法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原则。处罚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王某的扒碰指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适用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工商部门对吵游其没收非法生产的雪糕和违法所得行为是合法的。但对于王某多处罚的1150元不合法,因为王某该行为与被判刑刚出春配狱无关,法律没有规定被判刑人员在处罚时可以多处罚,因此工商局的处罚行为不合法。

回答2:

不符合。这是两码事情。你可以到上一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进行诉讼,

回答3:

五倍枯裤罚款,是不行的。王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如果王某现在是犯丛败信渗轮罪,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给予从重处理,但是现在王某只是违法,工商局不能因为他曾被判过刑,就进行重罚,有为执法本意。

回答4:

五倍罚款在《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好像是不支持的!但在个体数做明工商户这一群体中好像是工商机关说什么是什么,哎!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国家重视,薯告个体工胡弯商户也是弱势群体,国家好像没那么重视!

回答5: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闹好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戚胡,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高弯拦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