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单位2000年后改制,至今已经十多年了,难道至今这么些年都没有支付过加班的工资或者津贴,补助吗?如果没有,你是可以去告单位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有“劳动法”可以参考,具体的执行标准如下:
最低加班费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日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作为加班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2)在普通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按日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200%作为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的,则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在加班日支付2倍的工资。
3)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150%作为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提出并上报,由省级汇总并且要接受国家监督的。具体你可以向你所在地方的劳动部门咨询你们那的工资标准。无论你单位是国营的,集体的,股份的,私营的,外资的,合资的,只要你单位是合法成立的,并且与你的劳动关系也是合法的话,那么都必须按照以上的最低标准和百分比来执行。
你可以按照这些标准来认真算一下你的实际所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希望上述对你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