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合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但是婚姻法规定了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以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更,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始终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该法院判决是合理的。阮某与汪某已解除婚姻关系,而阮某不同意继续抚养孩子,因此没有依据要求阮某继续抚养继子。林琳的亲生父母有义务抚养林琳。
2、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犯有某些特定过错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其中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因此可以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但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不一定得到完全支持,属于民事案件中难以定标准的请求。
2010年农历2月间,原告周建与被告夏红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3月初二,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周建给付被告夏红礼金36000元,金饰折款8000元、见面礼1200元,离娘钱1500元、购衣款1600元,合计人民币47800元,该款经双方媒人在场,由被告父亲夏发林所收。同年农历4月9日,被告夏红无故离家近一年未归,为此,原告周建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红、夏发林返还礼金、礼物共计人民币4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建对被告夏红双方婚约期间关于礼金、礼物的金额予以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夏红、夏发林给付原告周建彩礼共计人民币478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