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有没有时间限制

2024-11-09 0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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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我国,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执行债权需要经年累月才能最终获得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由此,确立了继续执行制度。
具体意思是:
1、条文中“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分别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条文中的“其他财产”既包括强制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而没有发现的财产,也包括被执行人后来通过劳动、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还包括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债权)。即在正常情况下申请人(债权人)与第三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但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申请人全部债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对第三人所负债务部分的财产享有请求权,亦即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求偿权。
3、条文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意即债权人按此规定行使申请权,不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律这样规定,既有利于防止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或隐匿财产,也有利于尽早摆脱财产被不合理占用的状态。
通过以上分析,就可以得出继续执行制度的概念: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质就是被执行人债务的不豁免原则,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因清偿或分配而予豁免,只要债务人还有剩余债务存在,他就应当负责清偿,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法律规定,即便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而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或者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回答2:

过期就失效了 需要重新去申请 请客送礼 现在社会如此

回答3:

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文件已经将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如何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你看后就明白如何了解被执行人具体哪些财产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