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的卡的办理规则以及其收费规则

2024-11-09 00: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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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三条 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五条 金穗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第七条 发卡行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仅对证件姓名和借记卡姓名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八条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十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在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5次、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等值外币(境外取现时)。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二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者补领新卡。

  第十四条 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或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六条 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金穗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金穗借记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金穗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穗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费用年费10块,挂失费10块 ATM本行异地取现1%最低1元,

回答2: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三条 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五条 金穗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第七条 发卡行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仅对证件姓名和借记卡姓名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八条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十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在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5次、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等值外币(境外取现时)。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二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者补领新卡。
  第十四条 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或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六条 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金穗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金穗借记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金穗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穗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费用年费10块,挂失费10块 ATM本行异地取现1%最低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