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安置房买卖的,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
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但是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
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扩展资料: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置房
1月初,有网友在常州网络发言人官网上咨询安置房是否可以进行买卖,过户手续该怎么办,需要哪些材料?得到了常州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解答。具体如下:
关于拆迁安置房能否直接上市交易,需区分情况对待,如果土地性质为出让,则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土地性质为划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还应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目前,常州市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出台安置房办证及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因此,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拆迁安置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如您需过户并办理相关手续,请买卖双方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提交转移登记申请: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3、买卖合同;4、契税完税证明;5、不动产销售发票;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7、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常州市市区范围内已全面开展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申请转移登记前,请先至资金监管窗口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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