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x0d\x0aA的汽车放在B维修。在A没有给B配件费用时,A找B要车,B不给,就是留置了标的物汽车,属于留置权的行使。\x0d\x0a我国民法上对留置的使用必须具有关联性,即,严格限定留置权的行使,商事留置除外。\x0d\x0a质押\x0d\x0aA找B借钱,B担心A到期不能偿还,要求A提供质押。A以电脑一台交给B。这个就是质押了。\x0d\x0a质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x0d\x0a\x0d\x0a希望简单的例子楼主明白了。既然定义楼主都晓得,那理论上的区分就不多说了。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不知你是否满意此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