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大选每四年举行一次。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一以后的星期二是投票日。五十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共同参与,进行间接选举。
美国宪法规定,大选采用“选举人团制”,即首先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然后由选举人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选举人由各州按照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其数目等于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数。根据法律规定,参议员、众议员、联邦公职人员不得成为选举人。
因为选举人必须向选民保证,支持某位候选人。所以,当一个州的多数选民投票支持某一候选人时,那个州的“总统选举人”就必然要支持本州选民的决定。这就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选举规则:“胜者通吃”。即任何一个州,哪个候选人获得多数选民票,即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随后,总统选举人于十二月第二个星期三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集于各州首府,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两名参议员和至少一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三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三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一九六一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
这样,美国国会有一百名参议员、四百三十五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特区的三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五百三十八票。
在“胜者通吃”的选举人团制度下,选民票和选举人票是两个不同概念。获得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
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按照一州一票的原则,对获得选举人票数位居前三的候选人进行表决。各州的投票必须得到多数众议员的认可。得绝对多数票,即至少二十六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一八二四年大选中,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选的。
此外,解决选举纷争还有其他办法。一八七六年的纠纷由国会成立选举委员会投票解决,二000年则由联邦最高法院投票解决,两次选举最终都以一票定江山。
美国离2008年大选还有一年多的时间,初选也还没有正式开始,但民主、共和两党参选人的竞选活动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不过,美国总统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要取决于选举团的投票结果。
每隔4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美国9千万以上的选民要投票选举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的成员(electors)。根据选举团制度,每州选民的投票只决定这个州的选举人,并且实现知道、也就是选举团的成员投哪一位候选人的票。在一个州的选民投票中得到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这个州全部的选举人票。选举人在12月中旬再投票选出美国总统。
*获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即当选总统*
那么选举团是如何组成的,共有多少名选举人呢?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和1804年通过的第那2项宪法修正案,每州的选举人数目相当于这个州选出的议员的数目。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拥有3位选举人的名额。目前美国的选举团共有538名成员。总统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如果超过这个数目的一半,也就是获得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就能当选。如果候选人中没有一人获得的选票达到这个数目,就要由众议员的投票来决定。
每州的众议员合在一起只有一张选票,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两次。一次是1801年当选的汤玛斯.杰佛逊总统,另一次是1825年当选的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选举人应当根据选民的意志来投票,但是美国宪法并没有强制他们这样做。事实上,很少有选举人倒戈,而且这种“不忠实”的选票也很少能改变选举的结果。一些州的法律禁止选举人倒戈。
*普选得票总数落后仍能赢得大选*
那么,美国历史上发生过总统候选人普选得票总数落后、却赢得大选的情况吗?答案是肯定的。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总共发生过3次。
1876年,美国共有369张选举人票。在当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拉瑟弗.德海斯普选得票403万6千298张,民主党候选人塞缪尔.蒂尔登普选得票430万590张。海斯普选得票少于蒂尔登,但获得的选举人票却以185比184超出一张,从而当选总统。
1888年,美国共有选举人票401张。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本杰明.哈里森普选得票543万9千853张,同时获得233张选举人票。民主党候选人格罗弗克利夫兰普选得票554万309张,但仅获得168张选举人票。结果,哈里森赢得大选。
2000年,美国选举人票为538张。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乔治.W.布什普选得票5千零45万6千零2张,少于民主党竞选对手阿尔戈尔的5千零99万9千897张选票,但布什由于赢得271张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一旦出现总统候选人普选得票虽少、却由于赢得多数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的情况,大多数美国选民自然不会感到高兴。那么,美国的开国先贤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呢?
1、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准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2、没有的事,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