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其中【行为】里包含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同一个位阶的概念
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就可以引起私法上权利义务的变化
法律行为,比如合同等,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概念中,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很容易区分,但是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还是有点复杂的
“法律行为”这个词最早是德国人创造的,在德国早期的理论和立法中,“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是不作区分的。比如《德国民法典》里“总则编”第三章的标题是“法律行为”,但在这一章中,有的地方使用“法律行为”,有的地方使用“意思表示”;有的地方是“”法律行为的撤销,有的地方用“意思表示的撤销”。
而且德国民法典法典的《立法理由书》里面写的更直接:“就常规而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同义的表达方式。使用意思表示,侧重于意思表达本身过程,或者是由于某项意思表示是某项法律行为事实构成部分而已”
早期不区分,后来随着理论发展,才开始注意对这两个词的区别。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但这个表达于外的过程,有的时候可以成立法律行为,有的时候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这么说吧,如果做出意思表示同时可以成立法律行为,那么此时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没有差别;如果仅仅做出意思表示还不能成立法律行为(比如,仅仅是要约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还需要相对人的承诺),那么此时,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所以,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意思表示
p.s.
在单方诺成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没什么区别。
但是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等情况下,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上述两者的本质区别所在。
(1)前者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后果,后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后果;
(2)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发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