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所所长属正股级,是国土部门最小的官;
土地(国土)管理所负责乡镇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纠纷处理、土地使用权发证的现场勘测与调查、非煤矿山管理和土地变更调查等。
土地管理所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用地协调、重大项目土地征用、房屋征迁、违法建筑查处、依法对土地附属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等工作;
2、对口协调区国土资源局并完成其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3、全面完成站所包村工作任务;
4,完成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组织宣传本乡(镇)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安排,宣传每年“全国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
(2)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
(3)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
(5)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6)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