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是要根据盗窃的数额决定,数额较少的处拘留罚款,数额较大的则会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9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家住附近的包某(化名,女,40岁)去一碗水水木天地永辉超市给其60多岁的父亲买水果,像其他顾客一样,拿了购物篮,选好了父亲要的葡萄和罐头,没有急于离开,而是就在超市内闲逛。
不知不觉中逛到了化妆品柜台,她看到琳琅满目的化妆品,心里痒痒的就想占为己有,但自己根本没有带足够买化妆品的钱,于是就把两瓶化妆品及两袋面膜放进了自己带的挎包内,随后拿了一盒口香糖放进挎包。
当时她认为,如果在收银台被逮到,就把化妆品和口香糖的钱付了,如果没有被逮到,就混过去。之后就到超市最右边收银台结账,以便结完账后快速离开。在把购物篮的葡萄和罐头付了款后,她正暗自窃喜要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喊住了。
在万般无奈下,该女子将藏在挎包内的东西拿出来,本来超市想到该女子把未付钱的东西付钱后就算了,但该女子没有钱付费。超市最后报警。
民警调看了超市内的视频监控,与双方陈述吻合,该女子在超市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盗窃的物品,价值362.5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女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参考资料:人民网-重庆一女子在超市偷300多元东西 被警方拘留10日
一看年龄,二看数额,虽标准为500到2000为数额较大,但如果累计数额不足2000的话,应该治安处罚一下就可以了,如果2000以上20000一下,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你朋友的情况可能会触及“多次盗窃”这一规定,即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也可构成盗窃罪。。
1. 看数额标准,如果超过500,公安机关就要立案,追求刑事责任。 2.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3. 综上,你朋友要被刑事立案了。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能作为惯犯处理,要承担刑事责任。
涉嫌盗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