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税基础(Tax Basis)是2006年发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它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两类内容。通俗的说,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
仍然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这批存货已经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按照会计的处理,存货的账面价值应该是80万元减去2万元,也就是78万元,因此,我们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也应该是78万元。那么,这笔转让存货的会计利润就是12万元(90-78)。
在这种假设情况下,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否也是78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税法上除了允许“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未使用的坏账准备余额,不足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其余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存货的计税基础依然是80万元。
(一)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摊销
理解诀窍:
抵扣得少,多交税了,未来就会少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抵扣得多,少交税了,未来就会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2】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1】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相关链接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解释】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注会
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了,那是指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税基础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来说的。因为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后,要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这个计税基础就是购置固定资产的历史价值。在2009年1月1日前,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是包含增值税进项税款的,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了。
举个例子,你2009年2月5日购置了一台机器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是50万元,注明的税款是8.5万元。根据以前的规定,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那么入帐价值是58.5万元,以此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现在,这8.5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你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是50万元,你现在对他计提折旧的基础是50万元。
计税基础,就是指税法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
有些固定资产,会计上确定的原值与税法上确定的原值有差异,所以才出现一个计税基础的说法。
书本上官方的定义就不说了,用通俗点的话来讲,计税基础就是
按照税务口径
这个到底值多少钱
,如果与你的不一样,那你得按他的,给调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