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
2.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所谓中性税收是指国家在设计税制的时候,不考虑或基本不考虑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而是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政府不施加任何干预。政府在建立税制的时候,完全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增值额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叠征税因素。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即使采取了两个档次的税率,但绝大部分货物一般都是按照一个基本税率征税,这样不仅使得绝大部分的税负都是一样的,而且同一货物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整体税负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得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得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收的特点。
3.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增值税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在这里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缴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4.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看,无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或是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税额逐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