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医疗收费办法中规定:“凡未经批准在地方医疗单位门诊和住院的,其费用自理。”我军有一套完整的医疗系统,军内人员门诊、住院一般不应到地方医院,以免增加不必要的军费开支。但有些特殊疾病确需在地方医院诊治的,经过部队卫生部门批准后,其医药费可予以报销。至于干部、战士因公出差、休假、探家期间突然发病,应尽量在当地就近的军队医院诊治,当地无军队医院,也来不及向部队卫生部门请示而在地方医院就诊的,应取得该医疗单位的“急诊”证明,回部队后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查,属于合理的开支(如按规定不准报销的滋补药品等属不合理开支),报请后勤首长批准,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