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你的家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失踪,还有失踪有多长时间了。如果基于意外事故等去公安机关有可能立案调查.
如果前述事实持续满2年 那么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产生法律效力表现为指定财产代管人。 要是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 从音讯消失次日为第一天计算满两年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公民到公安局报案需要以下程序。
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2、口头报案 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报案 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案 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报案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
扩展资料
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案
失踪超过24小时,就可报失踪人口。失踪超过24小时以上,可向各县市警察局报案。
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2、口头报案 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报案 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案 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报案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
扩展资料:
分类
中国失踪人口档案库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收录的每则寻人启事详细整理并发布,具体分类如下:
按照失踪者年龄段分类,分为未成年人失踪和成年人失踪两大类;易于寻亲家属针对寻人。
按照寻找失踪者分类,分为家寻亲人和亲人寻家两大类;主要是为了利用众多寻人启事从档案库更大限度的提高寻人成果。
按照失踪地域的不同分类,分为全国各省不同区域的失踪人口档案,如北京寻人网、天津寻人网、四川寻人网、贵州寻人网、上海寻人网......等寻人网区域失踪人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失踪人口档案库
若发生了失踪,最好的方式还是通过110报警联系最好。且警方也表示,不要等到24小时之后才联络,一旦发现失踪就联系警方会让失踪案件得到第一时间的处理。
可以根据情况,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口或者在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失踪人口的报案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你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报案流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超过二十四小时,失踪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失踪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情况。
二、办理失踪人口报案流程:
1、失踪人近期照片二张。
2、户口簿。
3、填写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四、但根据有关规定,接报儿童失踪或被拐报警,警方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协助家长进行寻找。若有线索表明有被拐卖嫌疑的,警方将立案进行侦查,并不需要超过24小时。
扩展资料:
警方定义的失踪:当某人下落不明,并且可能需要帮助才能回家,或者是犯罪的受害者,或需要医疗照顾,或思觉受损不能照料自己或者对自身或他人安全可能带来威胁,或离家出走,被视作为失踪。当一个人经历虐待,毒品,酗酒,医疗问题,思觉健康问题,或者就是想和生活做一个了断的时候,这个人就可能选择不告而别。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失踪人口
人口失踪超过24小时,就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根据你的报案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确定为失踪警情之后,会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十三条
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