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应该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以业主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适用范围为:除劳动争议外的民事诉讼。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46条。
第二种,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业主的自然情况。适用范围为:劳动争议。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第9条
虽说都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而且2006年的司法解释最新,但不能以新法代替旧法的原理来统一适用第二种。原因在于最高法并未对此说明,而且法律上对于个体户、合伙企业的诉讼当事人均确定为自然人或合伙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新法仅仅作为劳动争议案件领域的创新适用,而不能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个体户是个人经营,经营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作为被告的当然是个体户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