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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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本质
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解析: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扩展资料: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3.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飘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本质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之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可以说法律的本质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统治阶级依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决定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非法,所以法律内容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在以上两个对法律起主要影响的层面的作用下,法律的发展方向是经济、执政党两个力量的合力决定…当然,在我国,由于我党以马克思科学为指导,一直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故我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发展方向。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