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5-01-20 07: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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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第五条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 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的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