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统计行政规章吗?

2024-11-22 22: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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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权限的。指定统计行政规章的只有国务院。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级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

第一节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回答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振幅都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但制定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第二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回答3: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没有授权制定统计行政规章,一般统计的制度可以制定,但是规章虽然是省级可以制定,但是统计规章是不可以的

回答4: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