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涉及到 “法”。
姻亲关系靠婚姻维持,血亲关系靠的是血缘维系。血亲不可割断,但只有一种情况算是“割断”——也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解除血亲关系,比如孩子送养。所以,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铁得很啊!
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除法律之外还涉及到“情”。
首先是亲情。血亲,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当然最有亲情,情最真。
其次是血亲划分等次。一等亲,就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二等亲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都是亲生,各个孩子当然是一般远的关系,因为都是一等亲。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光靠法律上的规定,更重要的还有情。父母喜欢哪个孩子,那么这个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就近得多。
三、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除法和情之外,涉及到“理”。
“理”一般指的是大家认可的通常意义上的习惯上的做法,有时候它的约束力能超过了法律。本题所问的问题,主要就涉及到了“理”。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两个子女都是一等亲(不分远近的话),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谁,那是法律的权利,谁都无权干涉。
2.父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与一个孩子,另外一个孩子无论得到得不到财产,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个也是法律的规定。财产未得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父母。
3.父母将全部财产赠与一个孩子,另外一个孩子如果有特定困难(或残疾)的,父母的做法有违反法律的地方,父母的做法也不近人情。
4.对于未得财产者在父母赠与全部财产前的赡养行为,法律没规定“回报”——也是义务。
5.父母的做法,值得商榷——不符合情理。父母一般不会这样做,也许当地的女儿因为某种意见惹急了父母,也许亲子关系僵到了极点。我估计还没到时候,有一天父母会有后悔的时候。俗话说,十指连心,伤着哪个都会疼!远方的女儿,毕竟远水难以解渴。别看财产全部给了,要是天天跟着住一个屋檐下,说不定一年也难撑下来,就会闹矛盾。所以,本题主的父母不去远方的女儿家,也许就是这个道理。
6.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情理法的框架内,妥善处理吧——父母子女谁都别做过激的事儿,毕竟血浓于水。
总有一天,会云开雾散。
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父母将全部财产赠予一个子女,那么这个子女就有义务去赡养,父母没有赠与房产的子女并不能强制性的让他赡养,因为他没有继承的财产权利。
可以通过法律寻求自己应得的财产,让父母履行财产分配的义务,然后再去执行赡养的义务。
父母将全部房产赠予一个子女,却起诉另一个子女让其赡养自己,我认为面对这样的不公平待遇,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