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非本职工作后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求助

2025-01-20 23: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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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试用期刚过,公司解除合同,需给您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回答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聘任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双方要按规定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劳动时间或者工作内容,或者变相增加工作量,劳动者有权拒绝或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你公司在违反劳动合同有关劳动内容的规定的情况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你有权要向工会或者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同时赔偿给你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