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转包取得的土地可否再流转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承包法立法精神,既然国家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那么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就对该地块具有了相应的权利:比如合理利用、处分等,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其当然可以将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土地进行再次流转,但仍需遵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比如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等。同时应取得原承包人的同意。
如果合同未写明不能再次流转,则可以再流转。不过,再次流转也需遵守流转原则:比如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等,同时也应取得原承包人的同意。
转包的土地可以再流转,下列情况除外:1、转包协议约定不得再转包的,或者再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土地流转的规定: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