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2025-03-23 1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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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回答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 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单证标准
被扶养人未满 18 周岁的,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 的复印件;
被扶养人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及以 上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老人,应提供户口簿或与扶养人关系 的户口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 源证明;
被扶养人为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 亲属,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颁发的残疾证、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的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被扶养人为因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以往病历和治疗医院证明以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书、与扶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相关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被扶养人超过 1 人的或扶养人为多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 关户籍证明;发生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遗腹子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为受害人的子女,无法确认或者特殊情况时进行 DNA 亲子鉴定; 被扶养人为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需提供受害人生前或残疾前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明。
2.计算原则
受害人死亡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受害人伤残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不予赔付的情况
(1)被扶养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 及以上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因身体先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 其它生活来源的除外;
(2)丧失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的;
(3)被扶养人因非先天性疾病导致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但已经获得其他赔偿的。年度扶养费赔偿金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 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扶养年限根据扶养人死亡日或定残日确定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 18 周岁(含 18 周岁); 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家属的,最高计算 20 年,其中,19-60 周岁赔偿 20 年,
60 周岁以上,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扶养义务比例受害人子女的扶养义务比例原则为 1/2。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比 例由受害人兄弟姐妹均摊,如父母中一人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应 加入分摊其配偶的扶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受害人伤残需要赔偿扶养费的,还需根据伤残等级比例或劳动能力 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