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应排除
“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搜查、讯问而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的证据,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被称之为“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最初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规定,从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毒树之果”往往都为法庭所拒绝采用。在美国,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的一律排除原则。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以及证据的适用原则之规定,以及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毒树”肯定是被法庭所拒绝的,“毒树之果”不得为食,自然也就无人具有栽“毒树”的动机了;而如“毒树之果”仍可以为食,那么,“毒树”就不会绝迹。当然,拒绝“毒树之果”,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影响到破案率,但是否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就不敢妄断了。司法公正,不同人对其含义的理解或许有所不同,但为了提高破案率,而不惜放任或默许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话,这与法治精神是绝对背道而驰的。所以,拒绝“毒树之果”,虽然在短期可能会影响破案率,但从长期看,却是为了更有效、更广泛地实现司法公正。因为,司法能否做到公正,其关键还在于公权力能否得到制约不被滥用。而公权力能否受到制约,其根本条件则在于社会每个个人的生存价值是否能够得到平等的尊重。平等地尊重每个个人的生存价值,或许也是我们国家能否真正在法治领域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与标志。而拒绝“毒树之果”,也是我们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