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是不一样的,民族区域自治说白了就是法律法规、中央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一种变通执行罢了。因为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一些问题,使得一些东西不可能完全执行,怎么办?这时候民族区域自治就派上用场了,比如上回我的老师说过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的22女的20,但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另外,不管怎样,我国始终都是单一制国家,如果民族自治地区实行起司法自治的话岂不变成联邦制了。
鄙人学识浅薄,以上是一点自己的理解,希望对你有用。
民族自治地方有民族立法自治权,这是宪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没有司法自治权。司法自治权是指独立的司法权力。只有特别行政区才有独立的司法权
司法自治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二是国家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国设立了特别行政区,但并未实行司法自治。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3、司法权是国家重要的对内管理职权,如果给予地方司法权,那就是允许地方拥有国家权了,国家还是一个国家吗,还是单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