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怎样填写分类号

2024-12-01 05:23:1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需要对您的软件所属行业分类进行填写标记。

分类号:

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填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一)软件名称栏:

  1. 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例如,新星儿童教育软件。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 简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 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

  4. 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版本号”填写,例如:V1.0。

名称说明注意点:

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著作权登记源程序和文档以及各种相关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必须和全称或者简称一致。


扩展资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规定

第一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二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三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第五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软件著作权登记

回答2:

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分类号可以不填,审查员审查时会写上,如果个人填写错误也没关系,审查员会进行更改。

此外,应填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其中涉及到名称、分类号、版本号等信息。软件分类号的填写主要是为了方便日后的软件著作权分类号查询。其他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1、 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按“品牌”+“名称”+“功能或者性质”+“系统”或“软件”或“系统软件”填写;其中的“品牌”可无。例如,新星儿童教育软件。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

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版本号”填写,例如:V1.0。

扩展资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材料:

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著作权

回答3:

软件作品分类号的说明

一、软件作品类型:分为原创软件、修改本、合成软件和翻译本(按申请登记软件的创作类型选择其一。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登记或者使用特定版本号时,需要提交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二、属于非原创软件时,概括说明据此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和新增部分说明。若该软件是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通过修改、翻译、合成等再创作后形成的修改本 (增版软件)、合成软件或翻译本软件。应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

三、对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还应说明原有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写明软件登记号。未登记的也应注明。说明字数限于 100字之内。

扩展资料:

一、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1)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2)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1)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2)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在下载的登记表最后附有代码分类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填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软件名称栏。

4. 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按“品牌”+“名称”+“功能或者性质”+“系统”或“软件”或“系统软件”填写;其中的“品牌”可无。例如,新星儿童教育软件。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5. 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6. 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在下载的登记表最后附有代码分类表)。

7. 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版本号”填写,例如:V1.0。

(1)非V1.0版本,如是升级版本,须提交版本升级说明。如是原创性版本,须填写《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2)没有填写版本号,视为V1.0版本。

(3)名称说明注意点: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源程序和文档以及各种相关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必须和全称或者简称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回答4:

软件作品分类号的说明

软件作品类型:分为原创软件、修改本、合成软件和翻译本(按申请登记软件的创作类型选择其一)。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登记或者使用特定版本号时,需要提交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属于非原创软件时,概括说明据此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和新增部分说明。若该软件是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通过修改、翻译、合成等再创作后形成的修改本 (增版软件)、合成软件或翻译本软件。应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

对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还应说明原有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写明软件登记号。未登记的也应注明。说明字数限于 100字之内。

扩展资料: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回答5:

  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在下载的登记表最后附有代码分类表)。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填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一)软件名称栏:
  4. 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按“品牌”+“名称”+“功能或者性质”+“系统”或“软件”或“系统软件”填写;其中的“品牌”可无。例如,新星儿童教育软件。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5. 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6. 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在下载的登记表最后附有代码分类表)。

  7. 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版本号”填写,例如:V1.0。(1)非V1.0版本,如是升级版本,须提交版本升级说明。如是原创性版本,须填写《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2)没有填写版本号,视为V1.0版本。
  名称说明注意点: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源程序和文档以及各种相关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必须和全称或者简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