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以保证正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这句话为什么不对??跪求高手解答!!
2024-11-07 1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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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缺少”互相制约”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宪法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一项原则。它最早是在1953年11月中央政法党组向中央的书面建议中提出来的,1954年3月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一建议。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这一原则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并在具体诉讼程序的规定中加以贯彻和体现,1982年宪法进一步肯定了这项原则,从而使之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上的一项原则。

回答2:

办理刑事案件中,还要相互制约,准确有效而不是正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