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对于病假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2024-11-08 09: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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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扩展资料:

病假期间所享受的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回答2: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病假期间强辞退员工获赔

员工生病住院,病假期间却遭遇单位强行辞退。为维护自身权益,被辞员工状告事业单位,最终获得应有赔偿。

市民李辰(化名)今年20岁,原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年轻的女孩没有想到,自己人生的第一份职业,因为一次病假,被单位戛然终止。提起这段从业经历,李辰依然感到难过和不平。李辰说,2011年7月,她从学校毕业后,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每月工资770元。

“我在单位上班一年多,事业单位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纳社会保险金。”李辰说,2012年11月,她因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经电话请病假,获单位领导口头批准后住院。一个星期后,李辰出院,主治医生下医嘱,要求:“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

2012年12月底,医疗期尚未结束,还在家中休养的李辰却接到单位电话通知,“你不用来上班了,你被单位辞退了。”身体还未康复,工作又突然丢掉,加之病假期间工资也被单位扣发,李辰愤怒了。

为挽回工作,李辰多次找单位协商,但都遭到单位拒绝。无奈之下,李辰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我就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李辰不服仲裁裁决,又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状告单位,要求单位支付被扣发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补缴社会保险金。

面对李辰的起诉,该单位认为,李辰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时,并没有编制指标。双方争议属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同意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并同意给李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属劳动争议。李辰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而上述单位在李辰医疗期内对其作出解聘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未与李辰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李辰双倍工资;有义务为李辰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低于石河子市2011年、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李辰工资差额部分,同时,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李辰2012年12月病假工资。

近日,石河子市法院判决该单位给李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为李辰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单位应缴社保费;支付李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84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410元及病假工资912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病假期间强辞退员工获赔

回答3: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