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的飞跃。
第一章:总则(共10条)
本章提要:“总则”是法律、法规中总揽全局的部分,一般规定立法宗旨,重要概念,基本原则等,是其后各章具体法律、规范的灵魂和最高准则 。
总则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对于本法的贯彻实施和涉及的各种教育关系的调整,具有根本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
第一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主要是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所力图产生的社会效果。本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本法立法的灵魂和核心。
第二: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
第三:提高全民素质。这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