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是东北和全国解放较早的地区,自1945年11月至1946年5月,在今黑龙江省境内先后成立了5省1直辖市民主政府,即黑龙江、嫩江、合江、绥宁、松江5个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1946年10月,绥宁省改设为牡丹江专区,直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同年11月,哈尔滨市改称特别市。1947年2月至9月,黑龙江、嫩江2省曾合并为黑龙江嫩江联合省,简称黑嫩省。同年8月,牡丹江专区撤销,设立牡丹江省,1947年7月该省撤销,所辖区域分别并入合江、松江2省。1949年5月,合江省与松江省合并成立新的松江省,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同时,将哈尔滨市改为松江省直辖市。黑龙江、松江两省共辖5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兴山),71县,2矿区(鸡西、双鸭山),2旗。解放战争时期,在黑龙江省境内曾设立专区一级的行政区域,除黑河专区外,存在时间均不长。
中华民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沿袭清代省、道、县三级体制,共辖龙江、绥兰、黑河3道。后增设呼伦道,共为4道,21县,6设治局。当时为吉林省所辖而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有滨江、依兰2道,18县。1930年黑龙江省辖42县,11设治局。当时隶属于吉林省今属黑龙江省的有22县。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中国政府逐步收回中东路“附属地”的行政主权。1920年将该区域定为“东省特别区”。1922年东北当局设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以统一监督节制该区域内的军警、外交、司法各机关。1924年5月,北京政府批准东省特别区独立于黑龙江、吉林两省区域之外,成为与省并列的特别行政区。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实行省、县(市)二级体制。从1934年开始对东北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省的数量增多,区域划小。伪满覆亡前夕,东北地区划分为15省1特别市,其中在今黑龙江省内设有龙江、滨江、三江、黑河、北安、东安6省,下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东安5市,74县,3旗。
抗战胜利后,1946年8月,东北各省市行政联合办事处在哈尔滨成立,是东北地区最高行政机关,后改称东北行政委员会。在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省(特别市)、县(市)二级行政制度。
黑龙江省是东北和全国解放较早的地区,自1945年11月至1946年5月,在今黑龙江省境内先后成立了5省1直辖市民主政府,即黑龙江、嫩江、合江、绥宁、松江5个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1946年10月,绥宁省改设为牡丹江专区,直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同年11月,哈尔滨市改称特别市。1947年2月至9月,黑龙江、嫩江2省曾合并为黑龙江嫩江联合省,简称黑嫩省。同年8月,牡丹江专区撤销,设立牡丹江省,1947年7月该省撤销,所辖区域分别并入合江、松江2省。1949年5月,合江省与松江省合并成立新的松江省,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同时,将哈尔滨市改为松江省直辖市。黑龙江、松江两省共辖5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兴山),71县,2矿区(鸡西、双鸭山),2旗。解放战争时期,在黑龙江省境内曾设立专区一级的行政区域,除黑河专区外,存在时间均不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省、市(地)、县3级体制。黑龙江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仍设松江、黑龙江两省,所辖市(地)、县(旗)不变。1950年10月,哈尔滨市开始设立相当于县一级的市辖区,齐齐哈尔市也设立了市辖区行政建置。两省共有14个市辖区。1953年8月,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1954年8月,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改为黑龙江省省辖市。同时,将原黑龙江省所辖白城地区的7县划归吉林省管辖。此后,黑龙江省的行政区域再没有大的变化。合省后的黑龙江省辖98个县级以上行政建置单位,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市、佳木斯、鹤岗5市,黑河、嫩江、合江3专区,66县、旗,2个兼有行政职能的县级矿区(鸡西、双鸭山),22个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