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物权人?是提供担保的物权人还是债权人?

2024-11-30 14: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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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扩展资料: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物权



回答2:

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物权人是第二债务人。举个简单的例子吧,A要举债,找到B要借100万,B看着A不放心,要求提供担保,A自己又没有什么好担保的,于是找到C,C说我为他作担保,用房产做抵押。
这里面,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即担保物权人,C是担保人,也是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是第二债务人或者叫次债务人。

回答3:

【1】根据《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物权人即是提供担保的物权人,
又是债务人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又是债权人的债务的抵押人。

回答4:

先来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关系,依附于主合同而产生,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物权人,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时,这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获得担保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