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1】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会有两种情况。
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让单位补交一年的社会保险。
【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单位以处罚。
【6】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如果是单位的责任,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可以由单位一次为劳动者缴社会保险费,交满15年,劳动者可以自己领取退休金。
【8】如果不是单位的责任,劳动者自己可以一次缴费15年,退休了,可以领取退休金。
【9】显然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关系。
你在用人单位上班,如果年龄没超过退休年龄,属于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企业不给任何补偿,不再与企业有任何关系,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缴纳,你本人可以提出请求,并且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缴纳养老保险,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你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到退休的时候,才知道没有退休费,才去主张,为时已晚,怕是很难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