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以外的工作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LZ找的是这个么?
监理合同中的附加工作是指( )。
A.因其他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阻而增加的监理工作
B.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
C.因业主原因终止监理合同的善后工作
D.因业主原因终止监理业务后又恢复时的准备工作
[答案]A
[解题要点]附加工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监理方造成的监理工作受阻和延误,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二是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服务期以外的监理工作,但该工作仍属于本合同的监理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的通用条件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