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
1、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宏发支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2、首先担保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履行了法律手续,因此,宏发支行对抵押物享有受偿权;其次,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从表现上看是有效的,但由于在其买卖行为发生之时,房屋的抵押权已属于宏发支行,故其买卖合同实际是无效的。因此,宏发支行对甲抵押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乙虽然为善意的,但由于是不动产的取得,故其仍然没有权利占有该房产。但是,他可以以甲和房产交易中心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偿还自己购房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已交纳的3万元和交易费用等)。
物权的追及不太懂。我觉得宏发支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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