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就要看法院适用的准据法了。如果是用中国法律,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父亲当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是适用日本的法律,那么就遵循日本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