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英国)普通法,习惯法,判例法
相关短语:
1、common-law lien 普通法上的留置权
2、common-law remedy 普通法上的补偿
law 读法 英 [lɔː] 美 [lɔː]
n. 法律;规律;法治;法学;诉讼;司法界;戒律;守则;准则
vi. 起诉;控告
vt. 控告;对……起诉
词语用法:
1、law的基本意思是“法”,指由至高无上的权威机构〔部门〕颁布并强制推行的,对被统治者具有约束力和义务性的原则,从狭义上说可指地方至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令法规,也可指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指具体的某项法律时是可数名词。
2、表示法律整体时,是不可数名词,有无定冠词the都可以。当law表示某一类法律时,不加定冠词the,而当确切地表示某国或某时的法律时,前面要加定冠词。law引申还可表示“规则”“条例”。
3、law还可作“法学”解,是不可数名词,一般情况下不加冠词。
4、the law用于美国口语中,可表示“执法者,警察”,只用单数。the law还可作“律师界”解, follow the law的意思是“当律师”。
common law 普通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1]
中文名
英美法系
外文名
Common Law System
别名
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
代表国家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