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7号颁布时间:2011-1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每年3-4月份国家会下公告那些企业必须出具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今年的还没下来,你可以参考去年的。
没有这个规定,只要是税务师事务所都可以做;但在实际工作,一般都由本地事务所做,这样保险,税务部门、企业、事务所三者都比较熟悉地方性政策,不会出现不同意见。
希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