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事故证明出具机构包括:
1.涉交通事故需提供由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涉安全生产事故的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安监事故证明
3.涉民事伤害事故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
4.涉刑事案件的需提供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
5.涉特定场所发生的出险事故,如学校、商场、公共场所等,需提供其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处理证明
6.涉事故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无法确定或不明的,申请人应配合本公司进行事故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认定,或共同指定有鉴定或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事故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认定。
备注:对于意外出险,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说明了被保险人有效驾驶证号、行驶证号的,不要求客户再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