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要求。
为确保应急照明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新标准GB1745-2010《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要求。
1、在市电中断时,EPS应急照明电源可以持续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既满足疏散应急照明又能满足求生照明所需;
2、普通照明灯EPS应急电源的供电中断时间<5s,高危险工作区及关键工作区,EPS应急电源的供电中断时间<0.25s;
3、当市电电压在187~242V范围不允许EPS应急电源进入逆变器转态。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1、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备用时间不低于30min;
2、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备用时间不低于20min;
3、各种报警装置备用时间不低于10min;
4、消防电梯、排烟设备等备用时间不低于60min。
扩展资料:
应急或事故照明EPS对持续工作时长与切换工作时间必须满足:
1、普通应急照明的区域EPS供电中断时间小于5秒;高风险区与关键区的EPS供电中断时间应小于0.25秒。
2、EPS必须配有充足的电池组,以便在主电供电中断时,维持60分钟以上连续的紧急照明使用。
3、优先启用主电供电,主电的电压在一定范围(187~242V)内,逆变器处于休眠状态。
4、EPS中蓄电池的最大充电T(时间)≤24小时,最大连续过充电(I电流)≤0.05C5A。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智能消防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系统
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要求如下:
a.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根据不同要求可分为30、45、60、90、120、180min等6档。
b.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应视使用具体要求确定。